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关于
印发《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估协发〔2024〕37号
各会员:
为适应社会组织管理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协会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协会《章程》,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制定了《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件: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4年9月11日
附件: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
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管理,保障协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章程》规定的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协会《章程》和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费管理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合法合规、勤俭办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报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协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采用固定标准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第五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
第六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1.兼有不动产登记服务、不动产估价两个组别会员资格的执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2.单一组别执业单位会员、非执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第七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1.专业个人会员(执业),同时兼为估价和登记服务两个组别的只收一项不重复收取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2.准专业个人会员(执业)、非执业个人专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八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协会可对会费给予减免。减免政策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章 会费收缴
第九条 协会会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协会应当及时收缴会费。
第十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协会会员应于每年12月底前缴清下一自然年度的会费。
第十一条 新入会会员应于核准通过后30天内,向协会缴纳本年度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每年10月份(含)以后新入会的会员,当年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减半缴纳。非执业个人会员会费可根据行业发展形势报常务理事会审议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支票或汇款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协会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会费收取凭证。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退会时应当缴清存续期的拖欠会费,已缴纳的会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当年度会费。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五条 协会会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六条 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在保障基本支出基础上,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支出和战略性支出。根据协会《章程》,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分支机构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研究制定我省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及立法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支持协会党支部的建设,以及行业统战和群团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四)制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开展监督、检查;
(五)开展广东省内不动产登记代理、不动产估价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的执业登记与备案登记的基础工作;
(六)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和开展会员信用等级评定;
(七)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八)组织不动产登记服务和不动产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九)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开展各项有关不动产登记服务、不动产估价的评比活动,表彰对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十)承担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广东考区部分考务工作;
(十一)编辑出版不动产登记服务和不动产估价书刊、资料,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和不动产估价信息,建立有关网站,开展行业宣传;
(十二)开展国内、国际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代表广东不动产登记服务和不动产估价行业参加国际有关组织的活动、签订合作协议;
(十四)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五)维持协会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十六)助力国家慈善事业,组织参与各级各类捐款活动;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支出决策程序,确保会费支出合法合规、科学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