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关于
印发《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估协发〔2022〕68号
各会员:
为进一步完善协会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会员管理行为和提升会员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协会章程》以及社会组织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行业发展情况,制定了《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并经协会第四届3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提升会员服务水平,推动不动产估价与登记代理咨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分为估价和登记两个组别,各自细分为执业团体会员、非执业团体会员和执业个人会员、非执业个人会员。
第三条 协会会员应当承认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
第四条 会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2.拥护协会的章程;
3.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4.从事不动产登记、经纪服务、不动产估价或相关工作。
(二)执业会员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经登记或备案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咨询服务、不动产估价业务的机构为执业团体会员。在执业团体会员中经登记或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为执业个人会员,其中取得不动产(含土地、房地产)登记代理、经纪、估价领域国家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为专业会员;协助专业人员从事不动产(含土地、房地产)登记代理、经纪、估价领域相关工作,包含市场营销、外业勘察、市场调查、内业分析测算、报告初稿编制、数据库开发建设、档案管理等,并通过协会培训考核的专业辅助人员为准专业会员。
(三)非执业会员
不动产估价与登记代理咨询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教学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评估咨询、代理机构,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非执业团体会员;经有关方面推荐,从事土地管理和评估咨询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从事不动产估价管理、不动产权籍与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非执业个人会员。
第五条 执业个人会员的入会手续,可由所在评估机构统一办理。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通过协会网站或书面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辅证资料;
(二)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经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协会常务理事会保留拒绝申请权;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社会公告,颁发会员证或者在协会网站公示会员资格;
第七条 执业会员经协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自完成执业登记或备案之日视为入会,后续适时提请视常务理事会表决和追认,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列入协会会员名录。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会员会籍,具体受理入会申请和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九条 协会建立联络员制度,由机构会员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会事务的日常联系。联络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与协会更新确认。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结构以及个人会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号码等重要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执业会员注销备案或执业登记后,自然终结会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请,并在退会生效前清偿会费。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或取消执业备案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履行会员权利义务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应向协会交回相关证书,协会及时在网站、通讯、刊物等媒介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其他法定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维护行业声誉和协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及执业纪律;
(三)执行协会的决议,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等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和增进会员间的团结与合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其他法定和章程约定的义务。
第五章 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足额交纳会费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当年度会费。
第十八条 每年10月份(含)以后新入会的会员,当年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减半交纳。
第十九条 会员交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支票或汇款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协会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会费收取凭证。
第二十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六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 协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根据《资产评估法》《章程》和土地估价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咨询行业相关管理制度对会员进行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四届3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