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估协函〔2022〕51号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关于《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执业登记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等规定,在《广东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登记办法(修订)》的基础上,研究修订了《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执业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0月9日下午17:00前通过信函快递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郑利兰,020-37814591
电子邮箱:gdtdgjs@126.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20楼2012室(邮编510095)
附件:
1.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执业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2.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执业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9月26日
附件1: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执业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国家职业资格改革要求,2014年8月,土地登记代理人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21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正式更名为“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由自然资源部与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实施。为适应更名等新的变化,2022年4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等。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咨询行业的自律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在《广东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登记办法(修订)》的基础上,组织修订形成《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执业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规范相关名称。职业资格名称已由“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更名为“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征求意见稿中对应将“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登记代理人”修订为“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
(二)优化实行执业登记服务和年度考评制度。根据《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并应依托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自觉接受行业自律性管理,结合我省登记代理行业管理实际,相应优化了我省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执业登记服务和年度考评制度,明确相关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查询,颁发《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登记证书》。
(三)调整执业登记相关条件。2014年以来,随着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持续深化推行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企业准入门槛,进一步释放市场机制活力。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改革精神,体现改革成果,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开了机构名称、执业范围、法定代表人资格等执业登记条件。
(四)修订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可依法从事的登记代理范围。根据《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将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可依法从事以下不动产登记代理活动明确为:1.代理登记申请、确权指界、地籍调查,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等;2.收集、整理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3.协助权利人办理权属争议相关事项;4.依法查询登记资料、查证产权;5.提供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6.提供整合和整理不动产登记资料、开发建设和升级维护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地籍数据库等服务;7.与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受托事项。
(五)优化了办事程序和材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申请执业登记和年度考评的条件、办理程序、所需材料等,并提出连续两年通过年度考评,具有稳定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业绩,且有4名(含)以上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的,可择优向中估协推荐执业登记。
附件2: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执业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建设和加强行业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214号)、《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是指广东省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咨询活动的公司形式或合伙形式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登记代理专业人员从事登记代理业务,应当加入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登记代理机构从事业务。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实行执业登记服务和年度考评制度,执业登记服务和年度考评是对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从业状况、诚信行为及其他相关信息等进行登记和考评,执业登记与年度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查询,颁发《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登记证书》。
第四条 经执业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可依法从事以下不动产登记代理活动:
(一)代理登记申请、确权指界、地籍调查,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等;
(二)收集、整理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协助权利人办理权属争议相关事项;
(四)依法查询登记资料、查证产权;
(五)提供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
(六)提供整合和整理不动产登记资料、开发建设和升级维护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地籍数据库等服务;
(七)与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受托事项。
第五条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负责全省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执业登记和年度考评,并择优向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推荐登记。
第二章 登记服务和年度考评
第六条 申请执业登记和年度考评的条件
(一)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执业登记和年度考评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2.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3.具有2名以上(含2名)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
(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执业登记和年度考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近5年内无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登记咨询代理、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
4.与所在机构签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由所在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除外);
5.经执业登记的专业人员,每年完成20个以上的继续教育学时(由省估协认定)。
第七条 初始执业登记和年度考评的办理程序
机构初始执业登记和年度考评均通过省估协会员服务系统完成,分批次公布核验通过名单。
机构初始执业登记的,挂网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举报,或举报不实的,对合格者给予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并予以通告。执业登记年度考评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按当年度考评文件执行。
第八条 连续两年通过年度考评,具有稳定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业绩,且有4名(含)以上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的,由省估协择优向中估协推荐执业登记。
第九条 执业登记和年度考评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机构初始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执业登记(变更)申请表》(附表1);
3.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及办公场所有效证明;
4.出资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结构证明;
5.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6.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申请材料(参照本条第二款要求);
7.其他。
(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初始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执业登记(变更)申请表》(附表2);
3.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劳动合同、近两个月内的社保台帐(离退休人员需提供“老干部离休荣誉证”“退休证”)、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等。
4.其他。
(三)年度考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年度考评申请表》(附表3);
3.最新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股东结构信息、其他相关专业执业资格等;
4.前一年度业绩清单;
5.专业人员近1年的社保台账(不足1年的按实际提供);
6.其他。
兼有不动产登记代理与土地估价的机构,可合并报送材料;机构和专业人员信息变更的,可同步申报。
第三章 变更及取消登记
第十条 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股东结构、注册资金、营业地址、统一信用社会代码等;
(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执业单位变更;
(三)其他。
第十一条 变更登记应通过省估协会员服务系统上报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当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通告。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机构变更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
2.《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执业登记(变更)申请表》;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等;
4.出资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其他。
(二)专业人员变更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1.变更登记的申请;
2.《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执业登记(变更)申请表》;
3.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劳动合同、近两个月内的社保台帐(离退休人员需提供“老干部离休荣誉证”“退休证”)、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等;
4.执业经历及近三年不动产登记代理业绩清单;
5.其他。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在经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执业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自律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评或未通过年度考评的;
(三)机构终止营业的;
(四)其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
1.《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登记(变更)申请表》;
2.《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变更)申请表》;
3.《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年度考评申请表》。
附表1:《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登记(变更)申请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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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 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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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信用社会代码 |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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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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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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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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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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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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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合伙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专业 | 学历 | 专业资格 | 股份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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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登记代理专业人员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专业 | 学历 | 资格证号 | 其他专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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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机构主要情况(企业变更登记时填写本栏) |
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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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 |
| 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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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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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意见 | 根据不动产登记代理登记(变更)相关规定,我机构现申请(变更)登记,对全部登记(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机构公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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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变更)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近期1寸 证件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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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 籍贯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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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 职务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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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 学位 |
| 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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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 电话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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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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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业机构名称 |
| 个人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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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会保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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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存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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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从业时间 |
| 现机构起始从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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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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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济鉴证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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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济鉴证资格名称 | 资格证书号 | 资格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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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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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人 声 明 (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时转入单位填写) |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及现从业机构作为申请人已知悉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执业登记(变更)相关规定,对全部登记(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全部责任。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签字: 现从业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现从业机构公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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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取消登记或转移登记时转出单位填写以下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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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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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从业机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原登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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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年度考评申请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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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 注册资金 (万元) |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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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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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次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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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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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合伙人)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职务 | 持股比例 | 是否不动产登记代理人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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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情况 |
分支机构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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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土地)登记代理人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资格证书号 | 执业登记号 | 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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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状况 |
上一年度收入(万元) |
| 上一年度评估类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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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土地评估收入(万元) |
| 上一年度不动产(土地)登记代理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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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申报 意见 | 本机构及不动产(土地)登记代理人已知悉相关规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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