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我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和实施的迫切需要,条例设置国土空间规划专章,对国土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规定:
一是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定地位和效力,强调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定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不得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二是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内容,要求要细化落实国家和省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科学划定“三区三线”,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
三是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的批准权限,分别细化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批主体及报批程序。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党中央反复强调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上位法规定,条例主要细化补充了以下规定:
一是压实政府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制度。
二是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确保本行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总体稳定,并要求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三是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开垦耕地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基础上,将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强化有关政府对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种植管护责任。
四是建立耕地保护奖励机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五是针对国家和省未制订土地复垦费缴交标准和土地复垦义务人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详细规定了土地复垦费缴交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测算土地复垦费等。
六是加强对耕地耕作层的保护,将《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中关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应当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要求上升法规,补充了耕作层不剥离的例外规定,并鼓励各地探索剥离耕作层土壤交易。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土地征收行为,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话语权,条例兼顾公平与效率,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补充:
一是增加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程序,并补充规定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有关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可以采取见证、公证等留存记录并公示的方式,固化调查结果。
二是补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主动组织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同时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应当重新公告,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三是明确建立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要求在征地申请上报审批前将有关费用足额预存至相关专户,未足额预存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四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建立不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决定腾退土地的非诉执行机制。
五是明确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规定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设立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公证提存制度,保障征地工作顺利开展。
我省人多地少,后备资源有限,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粗放低效使用土地不可持续。条例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结合我省近年来土地管理改革经验,针对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新供应国有工业用地,地方政府可以与工业用地取得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同时授权市、县政府探索以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既促进工业用地高效使用,又减轻企业初始用地成本。
二是将“三旧”改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固化“三旧”改造工作的法定地位,增强了市场改造主体的信心和预期,同时针对一些地区在城乡建设中出现的大拆大建、砍伐迁移名木古树等问题,补充规定“三旧”改造过程中要注重依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尊重群众意愿等内容。
三是完善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将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用地审批统一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行使,对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盘活利用作出规定,强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四是完善临时用地管理规定,按照土地所有权明确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的主体,增加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保障规定。
(五)完善执法监管规定,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监督力度。近年来,我省违法用地呈总体下降、基本可控的良好态势,但部分地区违法用地问题尚未从根本上遏制。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执法监管措施进一步从紧从严。条例从增强执法权威和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入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了我省土地督察制度。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可以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明确了土地督察内容、土地督察权行使方式等。
二是强化层级监督。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重大案件督办制度上升为法规,明确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省政府同意可以暂停或者责令暂停违法案件所在地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期间,有权暂停或者责令暂停办理涉案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三是细化人大监督,将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保护责任制等执行情况列为应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内容。
四是完善法律责任。细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形,并针对土地违法行为查处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补充了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和未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法律责任。